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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让渝北的这位父亲举报了自己亲儿子?

2017-05-05 渝北交巡警 渝北交巡警

4月27日,

31岁的渝北区木耳镇居民刘某

被渝北警方行政拘留15天,

乡亲们竟拍手称快。

 

怎么回事?



4月23日中午,

刘某在渝北两路参加一位亲戚的生日宴,

席间喝了几瓶啤酒。

午饭后,

刘某驾车载着老父亲返回

渝北区木耳镇石鞋乡的家中。

当行驶至渝北区兴古路一个弯道处处时,

刘某酒劲上头,加之中午困意袭来,

脑袋眩晕,操作不当,

致使蓝色越野车冲出路面,

翻滚落入路边10余米高的陡坡下面。

 (事故现场图片)

 

因为

刘某系了安全带,

只是面部、手臂被轻微擦伤,

其后座的老父亲却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脚踝骨扭伤。

BUT

事故发生后,

刘某竟然不管不顾大呼救命、

还被困在车内的老父亲,

自己从驾驶室爬出来后,

连滚带爬来到公路上,

然后搭乘一辆摩托车逃离了现场。

所幸,周边有村民立即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全身伤痕、

呻吟不止的老人救了出来。

民警一边帮助老人止血包扎,

一边询问事故经过和驾驶人去向。

老人非常气愤,

举报儿子把车开翻下陡坡下后,

不管他死活,独自坐车跑了。

民警立即送老人去医院,

经检查处理后,其身体没无大碍,

随后,

老人带领民警来到其儿子刘某家中,

将其抓获。

刘某一出现在民警面前,民警就闻到了其满身酒气,经过检测,刘某的酒精呼气结果为7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刘某供认,出事故后,他发现有群众报警,害怕自己酒驾被交巡警查出,就顾不得父亲,拔腿逃离现场。


民警对刘某酒驾、交通肇事逃逸及不顾老父亲死活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因其酒驾和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道交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针对刘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处以共计记24分、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和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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